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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成侵權幫兇

中國時報【陳文信╱台北報導】《著作權法》修正爭議再起。智財局稱舊法不足以因應諸多爭議,以「在公園的跳舞班放音樂也恐侵權」為例,打算「放寬使用、限縮授權」。此舉引燃創作界人士怒火,知名創作人陳樂融嗆,「這跟《服貿》只會鬼打牆說『利大於弊』有什麼兩樣?」智財局提出《著作權法》修正草案備受關注,7月9日下午為此修法舉行第4場公聽會,250個座位的會場一口氣湧入500人,其中不乏知名音樂人陳樂融、丁曉雯、方文山、陳建寧、王治平等人,他們共同呼籲「尊重原創、停止修法」。官方擬修的條文,包括將免授權的「合理使用」擴大至「非營利教育機構」、「非營利目的」;甚至曾一度舉「在公園跳舞的民眾沒有營利行為,播放音樂運動自娛,卻可能有版權權利人找上門收錢」為例,強調應明確界定合理使用範圍,以免衍生更多爭議。創作者卻憂心,如此定義不明、文字太簡單的草案,恐徒增侵權者「掛羊頭賣狗肉」、明明侵權卻以「非營利」開脫的免責空間。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(MUST)的代表就在修法公聽會上發言質疑,「公園跳舞班的老師明明大多都有收費,他們帶著學員長期占用公共設施,現在政府還要讓他們免費使用音樂?」智財局長王美花回應時,一度說「跳舞班收費當然算合理使用。」語畢立即引來與會者的錯愕,氣氛一度劍拔弩張,王察覺有異,連忙澄清她要說的是,「營利行為當然『不算』合理使用!我口誤啦!」才讓一度冒起的煙硝味稍微緩解。MUST指出,以公園跳舞班為例,大部分的跳舞老師都是在事前私下收費,一般路人路過是不能加入的,「因為你不是他們的團員、你沒有繳錢。」但取締人員若去公園看,不會有人在現場繳錢,看起來很像是非營利的自發行為,可見從這個例子來看,就足以顯示草案條文「非營利」難以認定、舉證的問題。知名創作者丁曉雯也舉例,很多公益活動對外宣稱是義演,但其中隱含許多企業形象、公關的用意,如何認定「非營利」?她更反問,「那些公益活動的燈光音響要錢、舞台要錢、場地要錢、工作人員也要錢,為什麼只有放音樂可以不用付費?」「政府是嫌音樂人賺太多嗎?」陳樂融說,音樂界創作作品的平均預付版稅比20年前還低,已經夠辛苦了,智財局卻還要成為侵權者的幫兇、修法替侵權行為開脫,「智慧財產局」乾脆考慮轉型「智慧共產局」。丁曉雯也感嘆,如此修法怕會是「使用人就地合法、創作人就地正法」。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政府成侵權幫兇-215927033.html桃園市信貸車貸比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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